一次性告知書
一、事項名稱:
主項名稱:對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印制審核
子項名稱:對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的審核
二、辦理條件: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四條(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從業(yè)人員中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應占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視情況確定;2.主要管理人員中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3.原料采購、主要烹飪、倉庫保管等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4.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檢驗工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必須專用;第七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公民。第十四條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核后印制。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轉讓或出售。
三、辦理材料目錄:
2.擬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報告及圖樣
3.主要管理人員中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身份證明
四、是否實地勘察:
否
五、辦理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六、辦理此項事項是否收費:
不收費
七、受理窗口:
辦理地點: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區(qū)自來佛南街宋街29號政務服務中心一樓D7綜合受理窗口。
八、交通指引:
市內乘坐1路、2路、9路政務服務中心下車
九、咨詢電話、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312-2396815 投訴電話:0312-2589109
一次性告知書
一、事項名稱:
主項名稱:對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印制審核
子項名稱: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清真標志的審核
二、辦理條件: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四條(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從業(yè)人員中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應占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視情況確定;2.主要管理人員中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3.原料采購、主要烹飪、倉庫保管等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4.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檢驗工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必須專用;5.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公民。第十四條 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核后印制。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轉讓或出售。
三、辦理材料目錄:
2.擬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報告及圖樣
3.主要管理人員中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身份證明
四、是否實地勘察:
否
五、辦理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六、辦理此項事項是否收費:
不收費
七、受理窗口:
辦理地點: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區(qū)自來佛南街宋街29號政務服務中心一樓D7綜合受理窗口。
八、交通指引:
市內乘坐1路、2路、9路政務服務中心下車
九、咨詢電話、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312-2396815 投訴電話:0312-2589109
一次性告知書
一、事項名稱:
主項名稱:對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印制審核
子項名稱: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清真標志的審核(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二、辦理條件: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四條(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從業(yè)人員中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應占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視情況確定;2.主要管理人員中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3.原料采購、主要烹飪、倉庫保管等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4.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檢驗工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必須專用;5.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公民。第十四條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核后印制。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轉讓或出售。
三、辦理材料目錄:
1.行政許可申請書
2.主要管理人員中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身份證明
四、是否實地勘察:
否
五、辦理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六、辦理此項事項是否收費:
不收費
七、受理窗口:
辦理地點: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區(qū)自來佛南街宋街29號政務服務中心一樓D7綜合受理窗口。
八、交通指引:
市內乘坐1路、2路、9路政務服務中心下車
九、咨詢電話、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312-2396815 投訴電話:0312-2589109
一次性告知書
一、事項名稱:
主項名稱:對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印制審核
子項名稱:對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的審核(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二、辦理條件: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四條(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從業(yè)人員中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應占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視情況確定;2.主要管理人員中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3.原料采購、主要烹飪、倉庫保管等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4.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檢驗工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必須專用;5.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公民。第十五條 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核后印制。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轉讓或出售。
三、辦理材料目錄:
1.行政許可申請書
2.主要管理人員中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身份證明
四、是否實地勘察:
否
五、辦理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六、辦理此項事項是否收費:
不收費
七、受理窗口:
辦理地點: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區(qū)自來佛南街宋街29號政務服務中心一樓D7綜合受理窗口。
八、交通指引:市內乘坐1路、2路、9路政務服務中心下車
九、咨詢電話、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312-2396815 投訴電話:0312-258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