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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條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請人到行政審批局或入駐單位窗口辦理、咨詢窗口單位職責范圍內(nèi)的行政審批事項,承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jù)、時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資料以及不予辦理等事項的制度。
第二條 對現(xiàn)場接待服務對象相關業(yè)務咨詢時,應主動提供《一次性告知書》,詳盡告知辦理要件、辦理流程等,主動提供相關填報樣例、表格和資料,并就咨詢件做好記錄。
第三條 遇到申請人所辦事項的相關手續(xù)、資料不清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的,承辦人員應幫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結(jié)果即時告知當事人。
第四條 申請人電話咨詢有關事項辦理事宜時,承辦人應一次性告知辦理事項的手續(xù)、材料、程序和受理時限。各窗口設立電話咨詢記錄臺賬,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電話記錄。
第五條 承辦人要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對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務對象往返多次的責任人,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jié)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處理。